抽象的

中国对抗制的长征:确立与发展

江南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和人权进步中,自1996年以来,对抗制刑事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成长、发展和制度化为法律文化的变迁铺平了道路。但是,使用不依赖被告的非对抗制控制手段长期以来仍然是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并保留在刑事制度的某些方面。本文考察中国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改革立法,特别是其在迈向对抗制的道路上保留的非对抗制控制手段,以探讨其转型的主要障碍和一定潜力。
尽管使用不依赖被告的非对抗性控制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基础,并且仍然保留在刑事制度的某些方面,但自 1996 年以来,对抗性刑事司法方法在中国的成长、发展和制度化为法律文化的变迁铺平了道路。1996 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后,这种对抗性模式的理论和实践拓宽了人们对刑事诉讼的态度,以纠正被告的对抗性挑战与法院或检察院的监督之间的不平衡。为了加强被告的辩护权并在三方之间形成稳固的等边三角结构,2013 年生效的 1996 年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实施了更多的对抗性程序,辩护方对检察方证人进行交叉质询,而不是法院或检察院的审讯方式。这一发展表明,刑事诉讼制度已从依赖法院或检察院的非对抗性控制,转向更多地纳入对抗性因素,以防止司法不公。关于这一点,保留的控制措施可在法律上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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