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曼贾诺夫
原创性和创意表达二分法作为界定受保护领域的版权关键概念,可以视为相互矛盾的现象。创意表达二分法中对创意的不保护与原创的创造性取向不一致,因为达到必要的创造性水平需要更多而非更少的创意操作。由于版权的整体非垄断效应,原创性门槛较低,矛盾有所缓解。这些标准的不同操作维度可能会缓解这些概念的冲突,因为创意表达二分法注重创意的非垄断性,而原创性则关注最低限度的创造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人们,法律文书不适合区分创造力这一过程。而原创性的主要目标是区分创造力而不是劳动或表达,而创造力的产物可以看作更多的创意,即使是表达,因为创意也以相同的形式表达。明显的矛盾是,创意是创造力的产物,却不受创意-表达二分法的保护。我们仍然可以察觉到原创性优于创意-表达二分法的某种建设性但微妙的优先性,这可能会缓解这些概念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