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接口:美国、欧盟和印度的比较研究

拉朱 KD

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是相互对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之间真的存在争斗吗?知识产权法创造和保护垄断权力,而竞争法则试图排除垄断权力。《2002 年印度竞争法》第 3(5) 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排除条款。这是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执行。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并不违反任何竞争条款。竞争法的目的是禁止反竞争行为,而这两个流派的目的都是在任何经济体中实现财富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市场创新和产品选择是必不可少的。它为市场注入了效率,并增加了消费者福利。
印度竞争法的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印度竞争管理局 (CCI) 和印度法院已受理了大量案件。印度公司Micromax起诉微软印度案和起诉爱立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只是知识产权和竞争法交界案件的开始。印度缺乏足够的案例法和法理来指导印度当局和法院处理知识产权与竞争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美国和欧盟的法理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一部分涉及 1890 年的美国《反垄断法》以及对美国法院处理的许多案件的分析。欧盟法规和案例在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问题上更为明确。到目前为止,印度的法理尚不明确,印度竞争委员会和印度法院处理的案件很少。研究得出结论,印度当局应该向其他司法管辖区学习,法理将作为印度当局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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