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巴赫 M
背景:有限的现有证据表明,智力障碍 (ID) 罪犯在缓刑犯中占相当大的少数。然而,人们对缓刑官在监督和管理这一群体时如何协调相互竞争的结构性需求知之甚少。作者试图通过关注评估缓刑犯的犯罪需求的评估程序来解决这一差距。预计这将有助于阐明缓刑官在与智力障碍缓刑犯打交道时的决策。方法:本文基于定性方法。总共对来自英格兰西北地区的缓刑官进行了六次半结构化、深入的访谈。使用改进的扎根理论方法分析数据。结果:在分析过程中出现了三个主要主题;围绕智力障碍缓刑犯的识别、缓刑官在风险评估活动中如何将智力置于特定背景以及智力在确定监督结果中的作用。本文的数据表明,缓刑服务机构用于评估社区中罪犯的风险和监督的程序促进了对罪责、意图和罪责的实证主义思想。因此,缓刑服务机构可能会错误评估智障罪犯的需求,这增加了该群体受到错误管理和监督的可能性。总之,缓刑服务机构使用的评估工具似乎更倾向于控制和纪律措施,而不是自我辩护,从而大大增加了智障罪犯被卷入刑事司法系统并通过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风险。